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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“三重一大”議事決策制度
      2021-08-10 15:00:10孝感市長興投資有限公司   本站編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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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“三重一大”議事決策制度

       

     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“重大事項決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項目安排、大額度資金的使用,必須經(jīng)集體討論做出決定”的制度(以下簡稱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,推動領導班子民主決策、規(guī)范決策,結合我公司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    一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主要內容

      (一)重大事項決策

      凡涉及本公司改革、發(fā)展和穩(wěn)定大局,關系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,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,主要內容包括:

      1.黨和國家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學習、貫徹和落實;

      2.機關建設、精神文明建設、工會活動、政治學習、業(yè)務培訓、廉政建設等工作;

      3.重大人身傷亡、責任事故、突發(fā)事件的處置;

      4.工作人員違規(guī)、違紀的處理;

      5.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調整;

      6.財務年度決算、預算的申報和調整;

      7.工資福利待遇、年度考核、獎懲、醫(yī)療等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;

      8.公司年度經(jīng)營計劃、工程項目進度計劃、重大項目建設招投標、融資計劃、經(jīng)濟運行報告、支出計劃等重大生產經(jīng)營管理事項;

      9.涉及股權轉讓、投資參股、兼并、重組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;

      10.涉及公司對外投資、擔保等相關事宜;

      11.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、調整、職能確定和人員配置等事項;

      12.領導班子成員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。

      (二)重要人事任免

      1.干部的任免;

      2.干部的輪崗交流。

      (三)重要項目安排

      1.大宗物資及設備采購等;

      2.經(jīng)上級批準的重大活動的支出;

      3.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和調整;

      4.重大銷售、采購合同簽訂等;

      5.年度計劃任務的分解下達。

      (四)大額度資金的使用

      1.年度預算經(jīng)費,正常機關管理活動的開支,未列入預算、單項支出在五千元以上(含五千元)的資金款項的支出,應提交黨組會討論研究決定。

      2.各項目支出,在生產經(jīng)營管理活動中的開支,金額超過     壹拾萬元的,應提交黨組會討論研究決定。

      二、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

      (一)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

      實行黨組主要負責人負責制,對重大問題通過黨組會討論決定。

      (二)參與集體決策的范圍

      根據(jù)工作的需要,在召開黨組會時,可以邀請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,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。

      (三)民主決策程序

      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和相關規(guī)章,凡屬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在提交黨組會決策之前,要經(jīng)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。干部的任免,要嚴格按照相關規(guī)定中確定的程序執(zhí)行。其它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在黨組會決策之前,要依照法律法規(guī)和相關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程序,廣泛調查研究,充分聽取群眾意見,深入進行論證和協(xié)調。

      三、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(guī)則

      (一)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,嚴格按照黨組會議事規(guī)則,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,確保決策的科學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。

      (二)凡需黨組會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。

      (三)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,出席人數(shù)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(shù)的2/3,會議方可舉行。

      (四)嚴格執(zhí)行“末位表態(tài)制”,即在研究決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時,班子其他成員按順序先表態(tài)發(fā)言,經(jīng)集體討論,“一把手”最后一個表態(tài)發(fā)言。

      (五)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,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,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。

      (六)集體決策議決事項,一般應堅持少數(shù)服從多數(shù)的原則。

      (七)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。會議表決事項,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,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(shù)的2/3為通過。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,如無時限要求,一般應推遲議決,重新調研,待意見成熟后,再提交會議議決。黨組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,主持會議的人員有權做最后決定。

      (八)凡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,如需再次上會復議,必須有1人動議,并在會前征得2/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,否則不得復議。

      (九)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,本人應主動回避。

      (十)會議決定的事項,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。

      (十一)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,與會人員不得外泄,否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
      (十二)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的情況,包括決策參與人、決策事項、決策過程、決策結論等,要以議程、記錄、紀要、決定、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,并存檔備查。

      四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的實施

      (一)組織實施

      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提交會議研究前,有關部門應事前深入調查,縝密思考后,再提交會議討論決策。

      (二)監(jiān)督檢查

      會議決定的事項,由綜合部負責督促檢查,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黨組負責人匯報。

      (三)邀請監(jiān)督

      要提前將“三重一大”有關事項向所屬紀檢監(jiān)察組匯報,并主動邀請紀檢監(jiān)察組現(xiàn)場監(jiān)督。

      五、責任追究

      (一)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、集體、單位造成重大經(jīng)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:

      1.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決策程序,不執(zhí)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;

      2.未經(jīng)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,事后又不通報的;

      3.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;

      4.執(zhí)行決策后發(fā)現(xiàn)可能造成損失,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;

      5.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。

      (二)責任追究主要依據(jù)本人職責范圍,明確集體責任、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、主要領導責任。

      (三)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,根據(jù)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應承擔的責任,依法依紀追究。

      六、解釋權和時效性

      本暫行制度的解釋權歸綜合部。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試行,今后將根據(jù)具體情況逐步修改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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